[汽車之家 用車資訊] 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天寧寺橋闖卡案”在西城法院一審宣判。西城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今年27歲的李某是黑龍江人,案發(fā)前居住在通州區(qū)馬駒橋鎮(zhèn),初中文化,無業(yè)。
3月8日10時55分,李某駕駛套牌的紅色奇瑞轎車行駛至北京西城區(qū)西二環(huán)主路天寧寺橋內行方向,遇交警檢查,李某拒不下車,強行逃離現(xiàn)場,并在長安街西單路口沖撞攔截的警車后闖紅燈逃逸,后在西城區(qū)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李某棄車逃跑后被民警抓獲。李某共造成兩輛社會車輛及1輛警車損壞,兩名交警受輕微傷。
受審認罪:稱開套牌車見警察慌神
11月20日,該案在西城法院開審。在法庭上,李某認罪,對檢方指控沒有異議。李某說闖卡是因為害怕,“我不是套牌車嘛,看見警察就慌了!
根據庭上播放群眾所拍視頻和交警執(zhí)法錄像顯示,在交警反復大聲要求李某下車配合檢查后,李某的汽車仍多次快速前進后退,狂按喇叭。在此期間,李某抓住空隙,從前方兩車之間瘋狂沖了出去。李某沿西二環(huán)行駛到復興門橋,從引橋向東駛入長安街,此時交警也駕車沿路追了過去。
在西單路口一輛警車將李某別停在路邊,李某再次猛打方向,闖紅燈繼續(xù)向東逃竄。因在府右街再次遇到紅燈,李某向南駛進北新華街,交警駕車再次趕到,將李某的紅色奇瑞車別停在路邊。李某見駕車逃跑無望,從副駕駛一側沖出棄車逃跑,最終在附近被抓獲。李某說,轎車是他本人的,原本掛著天津號牌,“套的是朋友的車牌”。
交警證言:多次警告無效拒不停車
受害交警證言稱,事發(fā)當天,他帶隊在西二環(huán)內環(huán)主路天寧寺橋南向北方向查處交通違法。車牌號為京FY1308的紅色奇瑞QQ轎車在非緊急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同事上前攔截,司機拒不停車,并往內線車道并線。
交警將該車前方和左右車道的車輛全部攔停,迫使司機停車。隨后交警走到該車前方,警告司機下車。司機非但不停車,還一直按喇叭長時間鳴笛,踩著油門,不停移動車輛尋找逃脫路線。交警繼續(xù)對其警告,司機駕車向交警頂撞。
多次警告無效,交警在最后一次警告無效后舉起POS機砸向該車前擋風玻璃,李某仍拒不下車并鎖緊車門。另一名交警從另一側用滅火器敲擊車窗。李某繼續(xù)踩油門向后退,再向前沖,企圖從前面兩車空隙中沖過去,最終,李某瞅準空隙處,突然急加速從前面兩輛車中間沖過去,撞上馬路隔離帶駕車逃逸。
一審判決 兩罪并罰被判4年4個月
在法庭上,李某的辯護人當庭提交了百度地圖測距圖、案發(fā)路線勘查視頻等材料,證明李某在案發(fā)時行駛速度并未超速。
法院對百度地圖測距圖能反映李某部分行駛路線距離予以確認,但因案發(fā)路線勘查視頻系事后辯護人進行的勘查,不能準確反映案發(fā)當時李某的行駛速度和行駛情況,僅能作為一般駕駛情況參考,且與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無直接關聯(lián)。
李某辯護人所提其在第一起犯罪事實應當定性為妨害公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拒不接受交警檢查,駕車沖闖交警關卡,在交警追趕過程中沖撞警車,在西單路口闖紅燈等行為,不僅妨害了交警依法執(zhí)行公務,還侵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物的安全,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
法院認為,李某在城市道路上駕車沖闖關卡、沖撞攔截警車、沖闖紅色信號燈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編譯:汽車之家 汪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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